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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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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处罚,水务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破解难题

  【案情简介】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5〕87 号)统一部署,2025年3月至9月,我市开展了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行动。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香洲区前山片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由珠海市某洗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洗车场在场地内一废弃水井内安装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经调查,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车经营情况属实。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3月17日我局在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时发现该洗车场已清拆,经查,该公司已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注销。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2026年3月25日其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缴纳了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共6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香洲区某洗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洗车场调查取证,因洗车场为自助洗车,场内无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在社区和供水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开展了现场勘验。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何某承认其公司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同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或拆除取水设施、封闭水井,并按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补缴水资源费税。当事人立即拆除了取水设施、封闭了水井。

  2025年8月7日,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我局反映,该公司不配合核准非法取水水量,不按期缴纳水资源税,未按期完成整改。2025年9月17日,我局综合考虑其前期配合调查、主动拆除取水设施的情节,以及后期拒不配合完成整改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较轻处罚等次的上限,给予该公司罚款3万元,并依法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时发现该洗车场已清拆, 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不久已注销。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权威,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该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后如何履行法律责任事宜。水务、市场监管两部门携手协作,分别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向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确为逃避行政处罚恶意注销企业资格将面临的信用惩戒和被追究的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2026年3月25日,该公司主动缴纳了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案件圆满办结。

  【法律分析】

  珠海某洗车服务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水井内取水洗车,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拆除水泵,封闭水井,但不配合缴纳水资源税,导致整改工作未能按时限完成因素,依照《珠海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彰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地下水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还可能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本案的查处,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有效规范了洗车行业的取用水秩序,保护了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部门协作,破解执法难题

  在公司主体灭失的情况下,水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运用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条款,通过约谈与警示方式,促使已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破解了“注销逃罚”的执法难题。这一做法凸显了部门协作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性,为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有助于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三)警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广大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规范取用水行为。试图通过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行政处罚,不仅无法逃脱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小结:在本案中,水务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推动解决违法企业通过恶意注销公司主体资格逃避处罚难题,促使法定代表人履行处罚决定,既避免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也高效地实现了执法目的,为应对同类执法难题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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