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局-pg电子试玩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珠海市水务局
当前位置:pg电子试玩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执法与普法

〔以案释法〕---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7日,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接到区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中心反映,某水利工程施工期间,多次出现10kv裕甲线线路跳闸,且项目经理朱某多次缺岗,导致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缺位。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6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对当事人朱某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采取了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实,朱某作为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多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到岗履职,未正常履行其应负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导致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缺位。工程施工项目部在施工期间未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及避让,致使先后出现6次线路跳闸事件,此行为不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导致电力事件多发频发,更影响周边居民用电安全,亦给工地安全造成极大隐患。8月1日,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按期完成整改。9月10日、9月26日,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依法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斗水罚告字〔2025〕6号)和《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听证告知书》(斗水听告字〔2025〕2号)、《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斗水行罚字〔2025〕4号)。当事人朱某于2025年10月9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朱某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多次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到岗履职,未正常履行其应负责的安全工作职责,未指导工程项目部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及避让,致使出现多次高压线路跳闸事件;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朱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局按违法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珠海市全域纵深推进“百千万工程”、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的关键时期,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是支撑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基础保障。然而,部分项目出现了“关键人”缺位这一不容忽视的管理漏洞,如项目经理等核心人员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安全责任悬空,直接导致了现场管理混乱乃至安全事故隐患,本次事件中多次引发的高压线路跳闸便是典型例证。因此,本次水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既是一次精准亮剑,直击项目管理失控的痛点和根源,强力警示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更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彰显了执法监督并非为了处罚而处罚。在办案过程中,执法既要有力度,严格依据法律,对失职行为果断亮剑,形成有效震慑;也要有温度,其根本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敬畏职责,最终在严格规范的监管中护航项目平安,助力“百千万工程”行稳致远。

分享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