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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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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4日,珠海市水务局在开展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综合整治问题摸排中发现,珠海市高新区xxx轮胎零售店在一处直径约0.75米老旧水井内安装了1套取水设施(水泵铭牌标注最大流量2m³/h),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车经营活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珠海市水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对珠海市高新区xxx轮胎零售店非法抽取地下行为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收集违法事实证据,查实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经营的违法事实。6月5日,珠海市水务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取水行为,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税),限期申领取水许可证或拆除取水设施。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珠海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6项规定,日取地下水能力不足100立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珠海市水务局将其违法情节认定为“较轻”档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整改,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下水是城市重要的战略水资源,过度开采或非法取用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生态问题,直接威胁城市生态安全。本案的查处明确传递了“水资源国家所有、取水必获许可”的取用水原则,打破了“老旧水井取水无需许可”的认知误区,对洗车行业等用水需求较大的经营主体形成有效法治威慑,推动树立“合法取水、有偿用水”的行业共识。

  执法过程中,珠海市水务局既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充分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整改配合态度等因素,精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一刀切”处罚。通过面对面普法教育、指导合规经营、告知信用修复途径等举措,在依法惩戒的同时保障经营主体正常运转,既守住了生态保护底线,又兼顾了群众洗车服务需求和企业经营发展,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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