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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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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珠海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设在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主要负责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协调工作。pg电子试玩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268号5楼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

邮编:519000,联系人:郑晴虹

电话(传真):0756-265508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2014年6月11日

 

 

珠海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形式,向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水事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检举揭发他人违反水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案件,或者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新闻媒体或互联网披露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案件。

第三条 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水政支队”)负责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处理举报案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水事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不属于水事违法行为但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举报中心转给相关科室、单位处理。

(三)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

(四)涉及水利系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水事违法举报案件后,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转由水事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并向承办单位发交办函;同时抄送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二)在西江干流域属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采砂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市水政支队承办。

(三)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案件,及已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仍多次投诉到举报中心的案件,可由市水政支队直接承办或现场督办。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中心、承办案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与办案无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举报中心的交办函后,应当及时对举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理,记录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函告举报中心(市水政支队);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说明理由。举报人有具体pg电子试玩的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

举报内容明显违背常理或虚构的,可不现场核实,但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举报中心、回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中心能够判断的,可直接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中心应当及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认真审查承办单位反馈的处理结果,定期汇总分析举报案件信息,对未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办理的举报案件提出督办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未按交办函规定的期限办结举报事项的,市水政支队应当向其发出催办函,限期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政支队应当进行督办:

(一)未按催办函规定的时间处理案件、回复处理情况并答复举报人的;

(二)未向举报人全面答复举报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全面核实处理举报事项的;

(四)近2个月内同一地点或同一区域相同的水事违法行为被举报3次或3次以上的;

(五)核实处理的结果明显不负责任、不合法或不合理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二条 督办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函督办:向案件督办单位发督办函,明确督办事项、理由和要求。

(二)派员督办:对重大或复杂、群众多次举报、群众对处理结果强烈不满等情形的案件,可派员明察暗访或现场督办。

(三)商请督办:经发函督办、派员督办后,处理举报案件仍然没有实质进展的,向案件承办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发商请函,提请协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举报案件,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防止失职渎职;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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