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珠海市水务局 2025-08-14 16:15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珠海市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立方米 | 《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6〕91号),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
| 3 | 超计划加价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 | 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含)以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5倍征收,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征收 | 珠海市水务局依据《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制定 |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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