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对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1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小林联围斗门段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二标段)项目施工中,安排无电工证的张某某从事电工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2)的规定,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你公司违反特种作业人员需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11月12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向该项目建设单位送达了《关于小林联围斗门段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二标段)质量安全监督的整改通知书》(2024年14号);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司项目负责人和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两人均承认了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急于赶工期,导致管理疏忽,出现张某某无证上岗的违法事实。当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清退现场劳务人员的通知》(项目安全〔2024〕20号)、《情况说明》两份材料,你公司2024年11月11日已清退无证上岗人员;2024年11月22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向我局提供《珠海市水利工程安全整改情况报告书》。因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故我局未再发送《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结果通知书》《关于小林联围斗门段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二标段)质量安全监督的整改通知书》、张某某无电工证从事电工作业现场检查照、调查询问现场照(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珠海市斗门区水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关于清退现场劳务作业人员的通知》《情况说明》《珠海市水利工程安全整改情况报告书》《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系初犯,且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的要求,服务好企业生产经营,按照《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南粤银行、珠海农商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市境内综合性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