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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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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水罚决字〔2024〕5号)

  名称: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立案调查。

  2024年8月5日,我局在梳理排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关于我市在建水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台账时,发现你公司在斗门区白藤头东堤界河水闸重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盘扣式脚手架工人无证上岗情况。该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需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的规定,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斗门区白藤头东堤界河水闸重建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和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姚某某分别开展了调查询问,均承认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盘扣式脚手架工人无证上岗的违法事实。

  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9日开展安全例行检查时,在斗门区白藤头东堤界河水闸施工现场,发现了你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丁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现场立即给你公司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结果通知书》(珠水安监检文书03-3)要求整改,你公司当天就按要求完成整改;2024年4月15日,项目建设单位斗门区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中心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向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交了《珠海市水利工程安全整改情况报告书》。由于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故我局未给你公司发送《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结果通知书》(珠水安监检文书03-3)《珠海市水利工程安全整改情况报告书》、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现场照片、《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系初犯,违法事实、情节较轻,且未产生危害后果,按照《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你公司属于从轻档次。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南粤银行、珠海农商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市境内综合性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400240000019617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请你公司在后续的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法进行施工作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水务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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