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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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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水罚决字〔2024〕4号)

  姓名:周某某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鸡蹄门水道小林联围联合水闸下游左岸 100米处(现场坐标东经:113°15′35″,北纬: 22°6′6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渣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和对现场开展了勘验。经查明,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渣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共约5200平方米,堆放量共约8600立方米。随后我局立即依法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9日,我局现场复查发现,你未能提供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占用许可也未自行清理;当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你于2024年8月18日前自行清除上述位置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的渣土;因整改期限内存在连续下雨情况等原因无法进场清理渣土,你口头提出清理期限延期至2024年8月23日的申请;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你清理情况开展整改复查,你仍未按要求清理上述位置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的渣土;当日,我局对现场开展了现场勘验,你在上述位置仍有1堆渣土未清理,渣土堆成不规则四边形,边长约16米,宽约6米,高约2米,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共约96平方米,堆放量共约200立方米;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2份)、勘验现场照片(2份)、询问笔录、询问现场照片、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送达《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对周某某整改情况复查现场照片、送达《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整改复查现场勘验照、送达《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你配合调查,系初犯,违法事实、情节较轻,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鼓励个体生产经营,按照《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第72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南粤银行、珠海农商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市境内综合性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水务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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