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唐某某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7月29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报告:2024年7月27日16时左右,唐某某驾驶粤**皮带船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后环海堤(桩号k2 900~k3 300)段(现场坐标东经:113°35′33″,北纬: 22°23′8″)卸货时,因粤**皮带船皮带机螺丝松脱输送臂跌落意外事故,导致该处海堤的两节护栏石长度约5.0米被砸断损毁。7月29日,我局依法对破坏现场开展了现场勘验,当日,你委托谢某某接受了我局的调查询问;7月29日下午,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8月12日前按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整改;8月16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报送了《竣工验收确认表》,你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当日下午,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询问现场照片、粤海华**船舶资料、授权委托书、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送达《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竣工验收确认表》、送达《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照片、唐某某维修护栏发票、送达《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向你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事实、情节较轻,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鼓励个体生产经营,依据护栏维修费为8720元,按照《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第87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轻。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南粤银行、珠海农商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市境内综合性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400240000018633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水务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