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始终压实我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及《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珠机编〔2022〕6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办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珠海市水务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
一、权力清单
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对全市堤防、水闸、水库、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三)对全市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四)对全市供排水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网运行维护的安全监管。
(五)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使供水、排水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查处工作。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责任清单
(一)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库山塘、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五)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船只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供排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城镇排水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网运行维护的安全监管;负责供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导监督供排水企业安全生产。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依法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八)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