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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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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期限说明
行政事业性收费
1水土保持补偿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财综〔2014〕34号);
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珠海市水务局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2.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次性计收。                                                                       3.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要求,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商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2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 号)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1.地表水征收标准:
(1)城乡生活取水:0.2元/㎥;
(2)生产、经营取用水:0.2元/㎥ :
(3)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0.005元/ kwh ;
(4)水力发电取用水:大中型0.007元/ kwh ,小型0.005/kwh;
(5)对香港、澳门供水:协议或合同水价的5%;
(6)其他取用水:0.2元/㎥
2.地下水征收标准:
(1)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2元/㎥(超采区限采区)、1元/㎥(-般区域);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0.5元/㎥(超采区限采区)、0.25元/㎥(一般区域);
(2)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生产、经营取用水:4元/㎥(超采区限采区)、2元/㎥(一般区域);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1元/m2(超采区限采区)、0.5元/㎥(一般区域)
(3)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4元/㎥(超采区限采区)、2元/㎥(一般区域);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1元/㎥(超采区限采区)、0.5元/㎥(一般区域);
(4)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其他取用水:4元/㎥(超采区限采区)、2元/㎥(一般区域);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1元/㎥(超采区限采区)、0.5元/㎥ (一般区域);
珠海市水务局1.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2.地热水、矿泉水等纳入资源税管理的从其规定。
3.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
4.对同时向城市和农村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工程自来水不同价的,按城市和农村用户实际用水量占比确定取水量,分别征收水资源费;自来水同价的,对全部取水按城乡生活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生产、经营取水用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3污水处理费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7〕1号);
2.《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6〕91号)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按0.95元/立方米征收(其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非居民用水按1.40元/立方米征收。”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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