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珠海市某废品收购站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23日对珠海市某废品收购站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04月15日,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你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珠海市香洲区沙心涌内(东经:113°28′13″北纬:22°13′36″)安装1套取水设施,取水水泵铭牌功率1.1kw、额定流量10m³/h,取水用于冲洗地面。当天,我局对你站取水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做了现场勘验笔录;4月16日,对你站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做了询问笔录并当场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珠水责改通字〔2024〕4号);2024年04月25日,你站按要求补缴了水资源费;2024年05月9日,我局对你站取水现场开展整改复查,你站已按要求自行拆除了取水设施。当天,我局依法向你站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站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珠水罚告字〔2024〕2号)和《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水罚听告字〔2024〕1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询问现场照片、取水设施购买凭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珠海市某废品收购站)《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珠海市某废品收购站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现场整改复查现场照片、送达《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05月16日向你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你站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主动拆除取水设施,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缴了水资源费,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实际取水能力不大,你站的取水水泵铭牌额定流量10m³/h,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为240m³,未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危害后果。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服务好企业生产经营,并依据《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2023年版)》,确定你站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轻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你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南粤银行、珠海农商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市境内综合性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情请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400240000015675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请你站在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水务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