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珠海市水务局 2023-03-13 15:2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收费期限 | 说明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财综〔2014〕34号); 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委托的具体范围为2020年2月15日(含)后水利部或广东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 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珠海市水务局 |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2.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次性计收。 3.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要求,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商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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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污水处理费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2.《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4.《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6〕91号) | 征收范围为我市主城区,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香洲区、高新区、鹤洲新区(不包含海岛)。 |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6〕91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按0.95元/立方米征收(其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非居民用水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 珠海市水务局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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