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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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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释 法】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9日,珠海市水务局接到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唐某某驾驶皮带船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后环海堤(桩号k2 900~k3 300)段,以长臂输送带跨越河道堤防,向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珠海某公司砂石物料堆场卸载石子,因皮带船输送臂意外跌落导致海堤石护栏被损毁,涉嫌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珠海市水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7月29日,珠海市水务局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前往高新区唐家湾镇后环海堤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实唐某某操作皮带船向珠海某公司砂石物料堆场卸载石子,因皮带机螺丝松脱,导致输送臂跌落砸毁海堤护栏;损毁海堤石护栏共两节,长度约5.0米。当日,珠海市水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损毁的海堤护栏进行修复。8月12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竣工验收确认书》,确认涉案海堤已完成整改修复,当事人赔偿护栏维修费共8720元;8月17日,珠海市水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局整改复查意见书》。8月28日,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当日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珠海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87项规定,损毁、破坏工程及设施直接损失不足5万元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唐某某认错态度诚恳,并主动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毁的海堤石护栏维修费8720元,珠海市水务局按违法情节“较轻”档次,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珠海水网密布、水路发达,城市建设所需砂、石等建筑物料绝大数都是通过船只从水上输入。近些年来,由于水务部门对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部分投机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规避水务部门的查处,利用皮带船加长输送臂越过堤防将砂、石等建筑物料输送至河道管理范围外。这种行为虽未直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但对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2020年,该区就发生过一起用皮带船将渣土传输至河道管理范围外存放压垮堤防的类似案件,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通过查处该案,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有效威慑作用。同时,在办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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