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水务局开展安全例行检查时,在斗门区在建水利工程某水闸施工现场,发现建设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盘扣式脚手架工人)丁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现场立即给该公司送达了《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整改,该公司当天就按要求辞退了丁某某,并全面对施工情况排查完成整改。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以及《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达到了水行政执法的立案条件和标准。
随即,市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施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负责人开展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承认了在水闸建设施工过程中聘用了盘扣式脚手架工人无证上岗的违法事实。由于该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同时属于初犯,违法事实、情节较轻,且未产生危害后果,按照《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认定为从轻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件相关精神,市水务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无小事,珠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近三年来,共查处了10宗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案件,包括:非法转包分包案、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案、瞒报安全事故案、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未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吊装作业案,聘请无特种作业证工人施工案等。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在建水利项目、已建水利工程运行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和查处,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方面需要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